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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制度保障
发布日期:06-04-14 00:00:00 点击次数:

省政府3月1日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这标志着我省农民合同工也可领失业保险了。

据悉,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在国内尚属首创,是我省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上的一次重大突破。这一举措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改善我省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该《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994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第16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自主确定本行政区域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按照与城镇职工相同的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要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治疗的还可按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不实行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根据本《办法》,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总额(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领取最长不超过9个月相当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法》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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